法律改革委員會諮詢文件政府很多公開諮詢文件都會諮詢醫學會意見。我是醫學會會董, 同時擁有 LLB 及 LLM 學位。許多時侯, 有關法律的諮詢文件, 我都有份參與提交意見。

七月尾,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 <<關於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

主要內容如下:

諮詢文件建議設立一個行政機制作為臨時措施,令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準僱員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 

上述查核只會披露載於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則不會被披露。 
 
在未有法例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僱主不會被強制進行這項查核,而且有關罪行紀錄的查核申請須由求職者自行提出。小組委員會現正就有關查核的建議以及這項查核是否也應適用於現有僱員一事,徵詢公眾的意見。 
 
諮詢文件解釋,該機制屬意為一項臨時措施,只須透過行政辦法而無須立法便可從速施行,以回應市民大眾、各級法院以及傳播媒介曾經表達的關注。 
 
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目標,是為性罪犯的治療、自新、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設計一套全面的機制,讓社會大眾── 特別是兒童── 獲得較佳的保障,而又不會無理地侵犯這些罪犯(或其家人)的私隱權及其他權利。完成最終目標需要一段時間,因此小組委員會在此期間提出這項臨時建議進行諮 詢,希望能先行實施。 

(Source from: 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sexoff.htm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咨詢文件 - 關於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


其他國家在立法方面做了很多事情。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等國家都在這方面定下法例保護兒童。香港現時參考其他國家, 希望保護兒童法律體系更加完備。

我看過文件, 絕對同意兒童應該特別受到照顧和保護, 不過 just for discussion and academic interest, 我提出以下數點:



這類法例其實建基於一個 assumption:性罪犯會再次犯事。究竟這個是否實情?有沒有實際的統計數字?值得研究討論。
留意性罪犯所觸犯的法例。包括很多, 例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等。這類罪犯跟猥褻兒童的罪犯又會不會是完全兩個類別的人?
有些性罪犯反覆犯罪 (猥褻兒童), 是屬於病態。我們稱之為戀童癖患者 (pedophilic)。不過, 也有很多性罪犯是因為一時衝動或愚蠢而做出不合法的行為。前者其實需要接受治療, 而後者受懲教後大多不會再犯。大家似乎沒有將他們分類。





張貼時間:19th August 2008,張貼者:鄭志文
標籤: 咨詢文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 關於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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