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誠涉專業失德致男嬰手指壞死 醫委會料明有裁決

兒科醫生兼香港醫學會副會長陳以誠涉專業失德,未有妥善包紥,導致14個月大男嬰一截手指壞死需切除,醫委會今續審。

案情指2009年8月10日,14個月大男嬰因割傷無名指向陳以誠求醫。陳涉嫌在8月15日為男嬰覆診時,未有拆繃帶檢查傷口,便處方抗生素,疑因此導致男嬰手指第一截壞死並需切除。陳以誠被控3項專業失德,包括一項未有妥善處理傷口,及兩項於保險表格及收費單虛報為病人縫針。

專家證人骨科醫生葉永玉再次作供,她認為男嬰手指的包紥並非太緊,但後又稱陳以誠曾在電話中向她否認親自包紥,而是由護士包紥,葉指按照常識護士有能力判斷包紥是否過緊,故認為包紥無問題。在醫委會代主席麥列菲菲反覆詢問下,葉才承認並無確實證據證明並非由陳以誠親自包紥,只是她自己的估計。

葉永玉報告中指男嬰的傷口是遭門夾到所致,麥列菲菲問葉資料來源,葉表示由資料中得知,稱需10分鐘重新翻閱資料。10分鐘後,葉仍未能成功尋得資料出處,麥列菲菲直斥她準備不足,「專家證人應作好準備(an expert should come prepared)」。之後葉又表示她本來並不打算撰寫這份報告,是受另一專家證人胡永祥邀請,才撰寫報告「幫助清白的朋友(help an innocent friend)」。

控方在結案陳詞中多次斥責兩名專家證人(葉永玉及胡永祥)不誠實,指他們的證詞自相矛盾,而且經常將男嬰的傷勢,如傷口位置、大小、深度等稱為「不重要、無關」,是企圖掩蓋事實、可信度低。控方認為本案應以民事角度考慮,比較控辯雙方的陳述何者較為可信,而男嬰於8月18日的包紥沒有露出手指尖,足以證明陳未有妥善處理傷口。

辯方結案陳詞則指,本案首項控罪包括誤用皮膚黏合劑,及繃帶完全包覆指尖,但由誰負責包紥尚有爭議,而使用皮膚黏合劑只是不同醫生的不同治療手段,並非誤用。本案聆訊中提及其他的細節,不屬控罪範圍,控罪不應成立。而另外兩項控罪,辯方則指有其他醫生會以縫針的字眼表使用皮膚黏合劑,只是選字的不同,不涉及專業失德。

辯方又指本案由男嬰父親提控,卻未曾傳召他出庭作供,質疑是否其證供並不可信,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醫委會法律顧問則回應表示,男嬰父親的投訴信可被視為證供。

控辯雙方現已完成陳詞,醫委會委員正退庭商議,料下午有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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